政务公开信息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法律监督模型

发布时间:2023-09-25 浏览次数:1082



 

模型概述

 

 

     基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提供的模型思路,可以通过排查政务公开信息公示详情,存在含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公示未加密的线索,以发现公示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情形。多地检察机关均已反馈成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01施行)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01.01施行)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09.01施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2.01.01施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