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耕地占用税法律监督模型

发布时间:2022-06-09 浏览次数:814

模型概述

 
 

     基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提供的模型思路,以裁判文书及行政处罚为排查范围,经过要素筛查、关联分析,通过排查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文书信息,存在行政机关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线索,以发现自然资源部门及税务怠于履职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9.09.01 施行)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2019.09.01施行)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十九条

     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